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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3日

京教财〔202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81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教育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4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北京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宏志班补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生资助经费的市级日常管理,对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区校予以表彰。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证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做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此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由高校在政策范围内自行设定。市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博士80%,硕士50%)给予经费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金额予以补偿代偿。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免学费。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宏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每年3000元。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三)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四)宏志班补助。宏志中学、广渠门中学和回民中学被正式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四免一补”,即免交学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住宿费,并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补助。市财政根据在校宏志班学生人数,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的宏志班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宏志班补助资金等范围及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市、区财政分担,其中市、区财政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分担。民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区财政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分担;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民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承担;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免住宿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民办学校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下达后,市财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并抄送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区财政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各级各类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 市属公办高校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免住宿费、宏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区属公办高校和外地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区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区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在京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民办学校、首钢工学院资助资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市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技工院校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均由市财政拨付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拨付给区、校、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由各区、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按照职责及时拨付。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依据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数(含提前下达预计数),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民办高校、首钢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以当年春季学期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部分秋季学期预算资金,下半年根据备案数据实结算;市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根据年度在校生人数、奖励比例及学校备案数据拨付;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技工院校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需求拨付,次年据实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各区各校年度决算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学生资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清缴一次。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区教委、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实现归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区教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生资助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到机构、专职人员、基本办公条件到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在校全日制学生20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学校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和北京市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公办普通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含研究生、本专科生和预科生)。在学生资助提取资金结余达到500万(含)以上时,学校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再按照要求进行提取。若连续两年结余规模在500万(含)以上、未进行学生资助资金提取的学校需提交专项报告至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据实列支不高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足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并做好寒暑假、学生毕业等特殊时段的衔接工作,确保全年发放金额达到规定的资助标准。其中中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发放实物、补助食堂等方式落实资助政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限定银行卡方式发放的,需逐级报至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可转入学生银行卡、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各类奖学金需按时足额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符合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政策要求且完成认定程序的,如未收取相关费用应直接免除,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形式发放;在完成认定程序前收取的相关费用,必须及时退还至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不得以上学年在校成绩参评本办法中的国家和北京市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28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31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京财文〔2012〕1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征兵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教育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44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8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京教财〔2007〕3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14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和宏志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4.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6.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附件: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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