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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这份合同你会签吗?(二)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14     


    租了房却上不成学——租户有苦难言

    近日,开学季来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学校周边房屋租赁纠纷典型案件。案件显示,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租户王某与户主曲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曲某明年协助王某孩子入学。可之后,曲某通知王某该房要出售,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也无法配合王某孩子的上学核验。王某认为曲某的行为导致他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梁立君分析说:“王某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系明知,对于孩子办理入学核验所需要的期限亦应自行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双方并未就协助孩子办理入学核验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在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为孩子办理入学核验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要求房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承担该义务,明显加重了房主的合同责任,对曲某显然不公。”最终,法院判定,对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梁立君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应具体明确,否则存在无法实际履行的风险。”

    法官赵胤晨提示,即使口头达成的约定也要落实在书面。“租赁双方要妥善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押金凭证,注意就合同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报记者 曹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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