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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就业歧视该怎么破解(二)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10     


    被歧视了,是否可以维权

    2013年12月,女大学生曹菊(化名)诉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学校)在招聘时强调“仅限男性”属就业歧视一案庭审,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某某学校给曹菊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这是在《就业促进法》发布并生效5年后,首例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被媒体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无独有偶,2014年11月,应届女大学生小郭应聘一烹饪学校文秘岗位,却被对方以该岗位“限招男性”的理由拒绝,随后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侵犯了小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决该烹饪学校赔偿小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曾位列全国总工会公布的2014年我国十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榜首。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赵某某告诉记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凡是遇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后果?赵某某表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须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近两年来,我国对促进就业平等愈加重视。2019年2月,人社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招聘环节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等内容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本报记者 唐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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