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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 无过错方可获赔偿
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8-07-01     

 
    基本案情 

    张女士称,丈夫陈某一直与刘姓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张女士和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女士提供了陈某书写的“保证与刘姓女士一刀两断,否则赔偿500万元”的字据,以及陈某与刘某的短信记录。 

    陈某认可了此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与刘姓女士有不正当关系,对字据和短信记录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结果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 

    离婚后,张女士另行起诉,向前夫索要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给付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析案 

    赵飞法官: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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