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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育能力 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12     


    我结婚已经3年了,但妻子一直未怀孕。前不久,经过检查得知,妻子无生育能力。

    因为我非常喜欢小孩,所以妻子的不育给了我很大打击。再加之两边的老人时常催问我们要小孩的事,也让我感到压力越来越大。渐渐地,我们的夫妻感情也受到影响。

    请问:我若以妻子不育为由提起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敖文燕法官: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具体到你的情况,你的妻子无生育能力并不必然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你仅以妻子无生育能力为由要求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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