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修订后的婚姻法在保障原则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内容。
2、问: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禁止"家庭暴力"上有何规定?
答: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4、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