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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如何避“坑”(一)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0-07-13     


    出租人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怎么办?承租人被新房主清退要怎么做?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如何应对?日前,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二中院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引导租赁双方了解法律知识,避免履约纠纷。

    案例1

    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2017年2月7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一房屋租与王某某使用,租期至同年10月23日。合同还约定如某公司交付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王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王某某入住后,发现该窗式空调发生故障无法使用。7月起,多次拨打某公司服务电话报修,但未予解决。8月9日,王某某要求某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申明如到8月25日仍未解决,将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9月9日,王某某向某公司发送《关于解约及退费的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卫生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的租金已交至11月8日。后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9月9日至11月8日的租金、押金及卫生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某公司提供的窗式空调不具备使用条件,致使涉案房屋唯一通风口无法使用,王某某多次主张维修,但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涉案房屋存在的上述问题已达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正常使用的程度,故王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王某某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亦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押金及剩余期间的租金、卫生费应予退还。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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