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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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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却一直被“试用”
2017年5月,王某语入职一家安装工程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2500元加提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3月27日,该公司向王某语出具离职证明:“于2019年3月2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辞职,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离职前,王某语月平均工资为3534.88元。对于工资发放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发至2019年4月。
关于离职原因,该公司表示被告王某语是主动申请离职;王某语则认为原因在于原告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也不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虽然公司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下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同时,王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陷阱,王律师举例:双方只签订1份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考察情况延长试用期直至考察合格。
王律师建议求职者要仔细审查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如发现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应立即要求变更此类约定。另外,如果入职后长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保,也要做好证据采集,留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名片、工牌、工服、工作交接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本报记者 李丹青
策划:周倩 制图: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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