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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28     


京医保发〔2020〕2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其他财政保障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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