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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剪辑影视作品案例分析(二)
作者: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21-05-11     


    ▎案例

    把影视剧制作成连续图集侵权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热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就被上传到该软件上。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是ID为“青青酱”的用户,第一集的观看量为6.9万。为此,电视剧著作权人优酷公司起诉了“图解电影”的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的一审和2020年的二审判决中,两级法院均认定“图解电影”平台的行为侵权,并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法官说法

    平台主观故意明显

    尽管被告蜀黍科技公司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的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平台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然设置网站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上传,且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而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认为“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图片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占整个视频时长的比例较少,属合理引用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这并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例

    在直播间演唱未经授权歌曲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屡屡被判决对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担责,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逐渐明晰。

    根据著作权领域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内容,便可以对侵权行为免责。但在近来的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虽然侵权内容为用户上传到平台,但因为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益,法院判决平台也需担责。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某歌曲。因为直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分享收益也应担责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也认为,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关注的一隅,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符合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

本报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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