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培训贷”,小心求职“被贷款”
小韩在某招聘网站上发出求职信息后,A公司主动向其发出面试邀请,称公司招聘的是编程人员,可以负责培训相关专业知识,只要完成实训即可安排就业,就业月薪不低于1万元。求职心切的小韩当即与A公司签订《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约定:小韩自愿参加A公司组织的编程实训,培训费用为1.88万元,在通过实训考核后,公司承诺为小韩安排月薪不低于1万元的工作;为保证小韩不因经济原因错失机会,A公司同意小韩以分期借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分期服务费总额为4060.8元,共计24期;小韩尚未支付的款项即为A公司享有的债权,小韩同意A公司有权转让该债权。同时,A公司让小韩在一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内容为A公司已经将小韩尚未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转让给B公司。
上述协议签订后,小韩尚未完成全部课程培训,A公司即“跑路”失联。小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并判令A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前,已经与B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债权转让后,由B公司自学员账户中扣划到期应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按照《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课程培训,亦未履行为小韩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现A公司失去联系,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目的因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故法院判决解除小韩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A公司退还小韩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及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求职陷阱案件。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岗前培训、提升竞争力的幌子,以求职者名义办理“培训贷”。求职者很容易被薪水高、福利好的工作承诺吸引,结果却发现自己被套路了。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跑路”,求职者不但无法正常接受培训,还可能基于其与第三方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被第三方公司追索“培训贷”。司法实践中,部分办理“培训贷”的求职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受让人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招聘途径,警惕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尤其要警惕签署的各项文本,防止稀里糊涂“被贷款”。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孙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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