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drkzj.cn 设为首页| 关于网站|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俯瞰北京 生活信息 住在北京城 求职信息港 京城导医台 公益活动我参与 我对民警有话说 流动人口之星 在京寻人岛 流动党员 法律知识 安全防范 文明礼仪
 查看农历
网站搜索·SEARCH
首页 > 都市生活 > 法律知识 > 以案学法
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你可能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二)
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0-10-21     


    入职押金到底要不要交?

    2015年8月,张某了解到某电动小客车出租公司正在招聘司机,承诺为入职的司机提供新能源出租汽车一台、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400元,除去每月向公司支付4500元的份钱以及营运产生的必要成本,剩余均为司机收入。张某觉得收入可观,便参加了出租公司的招聘并顺利通过。入职当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张某担任该出租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同时,按出租公司要求,张某预交了2万元承包金。但在职期间,因出租公司不同意从预交的2万元中扣除承包金,故张某每月还是要缴纳4500元的承包金。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张某不满,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出租公司返还2015年8月入职时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出租公司向张某返还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出租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出租公司在张某入职时预收的2万元其名义虽为承包金,但出租公司以此作为对张某所承包车辆的一种保障,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后又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过程中已经造成了车辆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该费用。可见,入职时收取的承包金,实为押金性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予以退还。

    法官释法

    求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如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要求新入职人员支付押金。很多劳动者虽不情愿,但考虑到工作机会难得,抱着押金早晚也得退、别人交我也交的侥幸心理,交纳了入职押金,但最终往往是掉进了用人单位设置的押金陷阱。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于“入职押金该不该交”的问题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暂扣证件或交纳押金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芝

 

推荐给朋友:
最关注的栏目
·生育服务证
·《工作居住证》办理
·海英信箱
·关于网站
·友情链接
·出租房屋政策
精品图片推荐
最关注的文章
·到陶然亭公园夜赏海棠 ...
·留学疑惑可一站式解决
·医保一年花多少 两种途...
·春天的列车看风景 山上...
·工信部披露一批仿冒“国...
·去香山“赏红”请先预约
·中山公园 郁金香特色品...
·八宝山地区增开多个停车场
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 版权所有 网站内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99号  京ICP备:10016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