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因骗补结婚证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规范全市各民政部门撤销骗补结婚证的行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民政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到本市民政部门骗补的结婚证进行撤销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撤销骗补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补发结婚证的区民政局提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双方当事人骗补的结婚证;
(四)公证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出具的公证书;
(五)双方当事人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
(六)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全市区域覆盖的平面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且公告经过60日。双方当事人所作公告,应当包括骗补结婚证的原因、结婚证号、法律后果的承担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民政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民政局应当受理,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第六条 区民政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撤销骗补的结婚证;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在撤销骗补的结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撤销×××与×××骗补结婚证的决定”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决定书后1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婚姻登记系统内备注撤销当事人补领的结婚证和决定书编号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的结婚证在北京民政信息网上公告。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将撤销骗补结婚证的材料及时归档,不得出现档案材料遗失、损毁情况。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书、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注明撤销的双方当事人骗补结婚证的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公证书、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全市区域覆盖的平面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骗补结婚证行为记入婚姻登记诚信系统。
各区民政局在审查期间如发现当事人利用骗补结婚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