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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4日
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助推企事业单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及《丰台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丰人才发〔2019〕3号)文件精神,立足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丰台分区规划,按照围绕定位、服务重点、总量控制、精细管理、安全高效的工作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丰台区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围;
2.注册成立满1年,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
3.税务登记地在丰台区,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4.近一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30万元或近三年每个自然年度合法用工人数不少于30人。
(二)申请人
符合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已与其建立6个月及以上合法劳动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聘用人员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员;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符合第1、2项条件的人员应税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2倍。
二、总量管理
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总量调控,用人单位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年度办理计划,区人力社保局根据总量,结合单位需求,综合考虑税收贡献、发展前景、公共义务、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培养使用人才等情况统筹配置数量,形成方案后,报区委组织部同意。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的人才需求,在数量上适当倾斜。对丰台区重点引进的发展前景好、影响力大的行业龙头及领军企业,以及贡献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给予保障。重点支持的范围如下:
(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四)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丰台区近三年纳税百强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
三、证件管理
(一)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材料齐全的,区业务经办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核准后,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证件续签
首次办理工作居住证,3年有效期满后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进行续签,其证件有效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次及以后续签仍需正常申报,用人单位应在申请人证件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30日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自然失效。
(三)证件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工作居住证失效。如因新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180日。
(四)证件年检
取消年检要求。由区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五)信息变更
单位、人员发生信息变动以及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转移至区外的,应自变动发生3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专人专办
用人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应由专人负责,如人员变动应及时变更经办人信息。未备案人员,不得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
四、申报管理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年度办理计划,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情况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形成配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对需求较大的重点支持单位,可于每季度首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追加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情况后,形成配置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于季度最后一个月将分配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并做好办理计划。用人单位不提交新增需求计划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原则上当年不予新办证件。
用人单位通过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填报单位及申请人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后30日内,由专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申报,逾期未申报材料,系统信息将自动退回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计划、证件新办、续签、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需通过预约平台预约后方可到业务经办窗口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区委组织部和人力社保局将对工作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纪律约束,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的;
2.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4.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过程中,应确保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压减办理数量、整改暂停业务办理、取消申报资格、列入黑名单、注销证件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用人单位、持证员工发生信息变动以及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转移至区外未按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的;
2.申请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在60日内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
3.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或疏于管理,出现快速、高比例离职等异常情况的;
4.为超出管辖范围的人员违规代办工作居住证的;
5.以办理工作居住证事项为由,收取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6.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拒绝配合市、区主管部门检查的;
7.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内驻京机构人员、港澳台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的,按原有条件和程序办理。丰台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北京市政策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申办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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