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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初三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20〕2号)精神,为做好初三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考”)报名和高级中等学校报考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学考报名
    本市初三年级在校学生、在外省市就读拟回京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外省回京考生”)和往届生均须参加初三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的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和化学科目的初中学考。其中英语科目听力口语考试与笔试分离,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学生有两次考试机会,取最高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第一次考试于2020年12月19日进行,第二次考试于2021年3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3日8:30至11月19日17:00,具体时间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自行确定。
    报名办法:本市初三年级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初中报名,往届生、外省回京等其他考生到户籍所在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考生须在各区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对本人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和核对,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
    二、高级中等学校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级中等学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
    (三)积分落户人员随迁子女。
    (四)无本市户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1)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属“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的考生;
    (2)由区台办认定的属“台胞子女”的考生;
    (3)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博士后子女考生;
    (4)由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认定的属“随军子女”的考生;
    (5)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的考生;
    (6)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7)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的属“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由首钢矿业公司认定的属“职工子女”中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技师学院。
    3.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的属“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中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及其他规定可以报考的学校。
    (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已满3年(不含补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
    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得报考。
    三、高级中等学校报考资格审核
    各初中校负责对本校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区中招办负责复审。往届生、外省回京考生由报名所在区中招办负责审核。2020年12月31日17:00前各区完成所有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过期不予办理。
    (一)本市户籍考生应提交本人户口簿。
    (二)积分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应提供下列材料:
    1.父母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交户口簿;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北京市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2.父母身份证。
    (三)符合“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京籍考生应提供下列材料:
    1.考生户口簿;
    2.父(或母)本市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
    4.考生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北京市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四)拟在京报考中职学校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考生应在报名同时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父母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交户口簿;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北京市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2.父母身份证。
    学校根据“报名信息确认单”和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1月22日前登陆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初审结果标记。考试院中招办将相关信息提交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和市教委等单位进行审核。各区中招办12月9日下载审核结果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考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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