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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年3月7日

    事项名称: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办理条件: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街道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3、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对情况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见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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